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133號
PCDV,101,家婚聲,133,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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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趙榮貴
送達代收人 何宗榮
相 對 人 周塗生
      陳秋貴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周塗生陳秋貴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塗生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 同) 125,000 元,及自民國 81 年 11 月 25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 6 %計算之利息,本件經聲請人向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前述本金利息未受償而核發債 權憑證在案,且自相對人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相對人名下 已無任何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相對人二人為夫妻關係,經 向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站公告查詢,相對人間並未向 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 夫妻財產制,爰依民法第 1011 條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二 人間夫妻間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夫妻財 產登記資料查詢系統列印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5 年度 執宿字第 7240 號債權憑證影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影本等件為證;相對人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依 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周塗生欠款且無資力清 償之事實,確屬實在。又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周塗生之債權 人,因相對人周塗生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致聲請人債權無 法獲得清償,業如前述,則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宣 告相對人周塗生陳秋貴夫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 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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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