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3號
抗 告 人 潘尚雯即杜喜民之承受訴訟人
潘鵬翔即杜喜民之承受訴訟人
潘吉祥兼杜喜民之承受訴訟人
潘尚鳳兼杜喜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1 年11月2 日本院
101 年度國字第23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請
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
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即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