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819號
PCDV,101,司聲,819,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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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簡貞治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相 對 人 吳宗輝
      唐康寧
      陳孝德兼陳寬之繼.
      吳宗喜
      吳宗銘
      黃憲文
      徐挺菖
      蘇 勇
      賴初男
      吳家柱
      賴忠誠
      陳有諒
      蘇世昌
      陳百欽
      黃蔡順卿
      賴本炭
      賴吉村
      胡秀玲
      吳正志
      吳忠和
      林吳雪子
      李吳葉
      陳菊即陳寬之繼承.
      陳敬星即陳寬之繼.
      陳友禮即陳寬之繼.
      陳柏翰即陳寬之繼.
      陳禾毓原名周陳金.
      陳佩凌即陳寬兼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即陳寬兼陳.
相 對 人 陳瑄亜即陳寬兼陳.
      陳佳綺即陳寬之繼.
      陳宏如即陳寬之繼.
      李松勵
      李明澤
      李文安
      陳王阿緞
      陳敬聰
      蕭碧娥
      吳婷婷
      吳俊賢
      汪駟承原名汪全祥.
      邱孝震
      唐嘉祥
      蘇海盛
      蘇海永
      蘇明豊
      蘇辛榮
      林志隆
      陳 柳
      陳雪子
      李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 訴字第9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 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除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戶籍謄本規費750 元應予剔除外,其 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88,714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2,37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91,084元│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
│ │ │表所示。 │
└────────┴────────────┴──────────────────┘
附表:
┌────────────┬────────────┬─────────────┐
│相 對 人 │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81分之11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應賠償12,3│
│ │ │69元(計算式:91,084元×11│
│ │ │/ 81)。 │
├────────────┼────────────┼─────────────┤
吳宗輝吳宗喜吳宗銘、│118800分之3960 │吳宗輝吳宗喜吳宗銘、吳│
吳正志吳忠和林吳雪子│(公同共有) │正志、吳忠和林吳雪子、李│
│、李吳葉李松勵李明澤│ │吳葉、李松勵李明澤、李文│
│、李文安蕭碧娥吳婷婷│ │安、蕭碧娥吳婷婷吳俊賢
│、吳俊賢 │ │應賠償3,036元(計算式:91,│
│ │ │084元×3960/118800 )。 │
├────────────┼────────────┼─────────────┤
唐康寧 │36分之2 │唐康寧應賠償5,060 元(計算│
│ │ │式:91,084元×2/36)。 │
├────────────┼────────────┼─────────────┤
陳孝德 │90分之1 │陳孝德應賠償1,012 元(計算│
│ │ │式:91,084元×1/90)。 │
├────────────┼────────────┼─────────────┤
黃憲文 │1000分之35 │黃憲文應賠償3,188 元(計算│
│ │ │式:91,084元×35/1000)。 │
├────────────┼────────────┼─────────────┤
徐挺菖 │8640分之473 │徐挺菖應賠償4,986 元(計算│
│ │ │式:91,084元×473/8640)。│
├────────────┼────────────┼─────────────┤
│蘇勇 │950400分之10560 │蘇勇應賠償1,012 元(計算式│
│ │ │:91,084元×10560/950400 │




│ │ │)。 │
├────────────┼────────────┼─────────────┤
賴初男 │356400分之11000 │賴初男應賠償2,811 元(計算│
│ │ │式:91,084元×11000/356400│
│ │ │ )。 │
├────────────┼────────────┼─────────────┤
吳家柱 │118800分之1056 │吳家柱應賠償810 元(計算式│
│ │ │:91,084元×1056/118800 )│
│ │ │。 │
├────────────┼────────────┼─────────────┤
賴忠誠 │118800分之7084 │賴忠誠應賠償5,431 元(計算│
│ │ │式:91,084元×7084/118800 │
│ │ │)。 │
├────────────┼────────────┼─────────────┤
陳有諒 │1188分之55 │陳有諒應賠償4,217 元(計算│
│ │ │式:91,084元×55/1188 )。│
├────────────┼────────────┼─────────────┤
蘇世昌 │950400分之2112 │蘇世昌應賠償202 元(計算式│
│ │ │:91,084元×2112/950400 )│
│ │ │。 │
├────────────┼────────────┼─────────────┤
陳百欽 │118800分之3300 │陳百欽應賠償2,530 元(計算│
│ │ │式:91,084元×3300/118800 │
│ │ │)。 │
├────────────┼────────────┼─────────────┤
黃蔡順卿 │8640分之473 │黃蔡順卿應賠償4,986 元(計│
│ │ │算式:91,084元×473/8640)│
│ │ │。 │
├────────────┼────────────┼─────────────┤
賴本炭 │2376分之55 │賴本炭應賠償2,108 元(計算│
│ │ │式:91,084元×55/2376 )。│
├────────────┼────────────┼─────────────┤
賴吉村 │2376分之110 │賴吉村應賠償4,217 元(計算│
│ │ │式:91,084元×110/2376)。│
├────────────┼────────────┼─────────────┤
胡秀玲 │950400分之4224 │胡秀玲應賠償405 元(計算式│
│ │ │:91,084元×4224/950400 )│
│ │ │。 │
├────────────┼────────────┼─────────────┤
│陳菊、陳孝德陳敬星、陳│118800分之495 │陳菊、陳孝德陳敬星、陳友│




│友禮、陳柏翰、陳禾毓(原│(公同共有) │禮、陳柏翰、陳禾毓(原名周│
│名周陳金環)、陳佩凌、陳│ │陳金環)、陳佩凌、陳建宏、│
│建宏、陳楦亜陳佳綺、陳│ │陳楦亜陳佳綺陳宏如應賠│
│宏如 │ │償380 元(計算式:91,084元│
│ │ │×495/118800)。 │
├────────────┼────────────┼─────────────┤
陳王阿緞 │118800分之3300 │陳王阿緞應賠償2,530 元(計│
│ │ │算式:91,084元×3300/11880│
│ │ │0 )。 │
├────────────┼────────────┼─────────────┤
陳敬聰 │1440分之19 │陳敬聰應賠償1,202 元(計算│
│ │ │式:91,084元×19/1440 )。│
├────────────┼────────────┼─────────────┤
汪駟承(原名汪全祥) │356400分之2112 │汪駟承(原名汪全祥)應賠償│
│ │ │540 元(計算式:91,084元×│
│ │ │2112/356400)。 │
├────────────┼────────────┼─────────────┤
邱孝震 │118800分之528 │邱孝震應賠償405 元(計算式│
│ │ │:91,084元×528/118800 ) │
│ │ │。 │
├────────────┼────────────┼─────────────┤
唐嘉祥 │118800分之3960 │唐嘉祥應賠償3,036 元(計算│
│ │ │式:91,084元×3960/118800)│
│ │ │。 │
├────────────┼────────────┼─────────────┤
蘇海盛 │118800分之132 │蘇海盛應賠償101 元(計算式│
│ │ │:91,084元×132/118800)。│
├────────────┼────────────┼─────────────┤
蘇海永 │118800分之132 │蘇海永應賠償101 元(計算式│
│ │ │:91,084元×132/118800)。│
├────────────┼────────────┼─────────────┤
蘇明豊 │118800分之132 │蘇明豊應賠償101 元(計算式│
│ │ │:91,084元×132/118800)。│
├────────────┼────────────┼─────────────┤
蘇辛榮 │118800分之132 │蘇辛榮應賠償101 元(計算式│
│ │ │:91,084元×132/118800)。│
├────────────┼────────────┼─────────────┤
林志隆 │118800分之3630 │林志隆應賠償2,783 元(計算│
│ │ │式:91,084元×3630/118800 │
│ │ │)。 │




├────────────┼────────────┼─────────────┤
│陳柳 │118800分之660 │陳柳應賠償506 元(計算式:│
│ │ │91,084元×660/118800 )。 │
├────────────┼────────────┼─────────────┤
陳雪子 │118800分之330 │陳雪子應賠償253 元(計算式│
│ │ │:91,084元×330/118800)。│
├────────────┼────────────┼─────────────┤
李松霖 │118800分之330 │李松霖應賠償253 元(計算式│
│ │ │:91,084元×330/11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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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