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393號
PCDV,101,司繼,1393,201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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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吳鴻奎律師(即葉論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葉論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葉論炎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論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經鈞院99年度財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論炎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葉 論炎名下部分財產,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9年 度司執字第11428 號進行中,聲請人爰檢具報酬計算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合計請求新台幣80,000元,聲請就本件遺產管 理事件開始至今已進行之部分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 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 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136 條 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由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 準用第153 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事件,由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 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 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論炎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0 年度 司家催字第161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及公示催告登報影本在 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次查,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葉論 炎遺產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申報被繼承人所得及財產清單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11428 號強制執行程序等,其所進 行之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又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 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3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 ,即郵資、閱卷影印費,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即屬 適當。惟聲請人請求8 萬元之遺產管理報酬,衡情以觀,本 院認數額稍嫌過高,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含代墊費用) 為30,000元為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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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