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1年度,34號
PCDV,101,司家聲,34,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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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廖純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潘風明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上所載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潘風明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即伯叔姑舅
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即表堂兄弟姊妹)及其他現
存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所欲指定之遺囑執行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同意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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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