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寶虎
關 係 人 陳日梅
陳寶利
陳玉蘭
吳國鈞
吳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奕秋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
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陳『亦』秋」、「被繼承人『湯仲湖』」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奕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