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翠琳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自100年7月至101年4月間可處分所得為 261,796元,尚不足必要生活費用603,890元。參諸債 務人更生開始時,無其他財產可供變價,此有債務人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511,200元, 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現任職於第三人亞太三溫暖店,觀諸第三人 所出具100年7月至101年6月之薪資單,扣除最高及最 低之2個月,剩下月份平均之薪資為31,600元,此有 債務人薪資單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在卷可 查。因債務人之薪資偶有落差,故債務人預估其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1,000元,應堪採 信。
(三)關於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部份,債務人有3名子女(
分別為80年、83年及88年生,目前就讀大四,大一及 國一),因其配偶於97年間已被法院收押,並已經判 刑12年,此有債務人訊問筆錄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 訴字第3059號判決在卷可查。本院認債務人所陳稱其 配偶並無扶養三名子女,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須由其扶 養,故債務人需負擔每人9,100元至9,200元之扶養費 ,堪稱合理。又債務人於大女兒就讀大學期間,即更 生方案第1期至第12期間,可領取社會低收入戶補助 20,300元(計算式:大女兒5,900元+二女兒5,900元 +小兒子2,600元及全戶補助5,900元),然大女兒畢 業後,二女兒就讀大二至大四時,即更生方案第13期 至48期間,因有可能不符合全戶補助資格,故預估可 領取社會低收入戶補助8,500元(計算式:二女兒 5,900 元+小兒子2,600元),而當二女兒畢業後, 依據現今低收入戶資格計算,應無低收入戶資格,故 於更生方案第49期至72期,應無社會低收入戶補助, 此有債務人之陳報狀及低收入戶資格申請單等在卷可 查,應足堪採信。
(四)經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第1階段即第1期至第12期, 每月平均可支配所得為51,300元(工作所得31,000元 +低收入戶補助20,3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 9,000 元,予配偶生活費1,800元及勞保449元後,僅 餘40,051元可供其與3名子女共4人每月生活之用,若 以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資格審核標準 予以考量,債務人與其3名子女之生活費用已低於前 述。而於更生方案第2階段即第13期至第48期,每月 平均可支配所得為39,500元(工作所得31,000元+低 收入戶補助8,5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6,400元, 予配偶生活費1,800元及勞保449元後,僅餘30,851元 可供其與2名子女共3人每月生活之用,若以新北市低 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資格審核標準予以考量, 債務人與其2名子女之生活費用已低於前述。末於第3 階段即更生方案第49期至第72期,每月平均可支配所 得為31,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7,200元,予配偶 生活費1,800元及勞保449元後,僅餘21,551元可供其 與1名子女共2人每月生活之用,若以新北市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資格審核標準予以考量,債務人 與其子女之生活費用已低於前述。可認債務人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幾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 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五)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 為計算基準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 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 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 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 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 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 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 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 低需求,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 賦稅政策之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故以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 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 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 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翠琳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11,200元。2.總清償比例:23.5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清償6年72期,第一階段為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 9,000元,第二階段為第13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6,400元,第 49 期至第72期,每期7,2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附 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 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 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 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 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95,052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809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575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647元
二、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2,014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257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183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06元
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5,456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437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311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350元
四、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7,501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239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170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91元
五、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57,849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3,559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2,531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847元
六、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49,728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621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442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497元
七、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0,105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249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177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00元
八、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7,784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572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406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457元
九、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78,500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741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527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592元
十、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47,800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1028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731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822元
十一、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17,737元
第1期至第12期還款金額:488元
第13期至第48期還款金額:347元
第49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3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