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586號
PCDV,101,司促,47586,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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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586號
債 權 人 賴煜泉
債 務 人 陳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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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