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586號
債 權 人 賴煜泉
債 務 人 陳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