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1年度,58號
PCDV,101,勞執,58,2012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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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姝緹
      陳雅貞
      鍾耀漢
      胡展誌
      張瓊月
      李美幸
      李秋娥
      吳宗明
      吳宣蒂
      王愛黎
      廖于璇
前列十一人
共同代理人 鄭昌發
相 對 人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志全」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志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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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