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姝緹
陳雅貞
鍾耀漢
胡展誌
張瓊月
李美幸
李秋娥
吳宗明
吳宣蒂
王愛黎
廖于璇
兼前列十一人
共同代理人 鄭昌發
相 對 人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志全」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志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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