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郭昭德
被 告 張文定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郭昭德」,應更正為「被告張文定」。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 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於當事人欄中已載明被告之姓 名,故裁定中關於「被告郭昭德」之記載,顯係「被告張文 定」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