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兵俊清
被 告 王正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兵俊清、王正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壹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5 、6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