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682號
PCDM,101,訴,1682,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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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R.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TRAN VAN .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
被   告 TRAN VAN .
選任辯護人 楊淑玲律師
被   告 DINH VAN .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TRINH HON.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RONG NAM(中文姓名:阮重南)、TRAN VAN CHUNG(中文姓名:陳文鍾)、TRAN VAN TUYEN(中文姓名:陳文線)、DI-NH VAN THANG (中文姓名:丁文生)、TRINH HONG LONG (中文姓名:鄭宏榮)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RONG NAM(中文姓名:阮重南)、TRAN VAN C -HUNG (中文姓名:陳文鍾)、TRAN VAN TUYEN(中文姓名 :陳文線)、DINH VAN THANG(中文姓名:丁文生)、TRIN -H HONG LONG(中文姓名:鄭宏榮)等5 人,前因犯強盜等 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 1 條第1 項第1 、3 、4 款之結夥3 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 宅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又其等彼此間供述互有歧異,且均為逃亡外籍勞工 之身分,而有串證及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第105 條第3 項規 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二、嗣經調查審理後,本案業於101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定於101 年11月14日宣判。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經於101 年10月30日再次訊問被告等5 人後,其等均坦承上 開犯行,經核復與卷內事證相符,故認其等涉犯上開加重強 盜罪嫌仍屬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又其等均為逃亡外籍勞工之身分,而有逃亡之虞, 是以原羈押原因(除串證之虞部分外)迄今仍然存在,且參 諸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 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



而本件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 性,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爰裁定被告等5 人均自101 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於被告等5 人禁見部分,業 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8日當庭諭知予以解除,併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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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