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486號
PCDM,101,聲,5486,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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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峯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峯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峯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峯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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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