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彣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彣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規定 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①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 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 度交上訴字第163 號判決認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上開 2 案所處徒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81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再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上開①、②各案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0月、7 月經 接續執行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12月22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 12077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