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348號
PCDM,101,聲,5348,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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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鐳熒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
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鐳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鐳熒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後,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5 9 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 認受刑人徐鐳熒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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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