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1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賜興
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2097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賜興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示之4 次販 賣第二級毒品、1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 無串證之虞,且被告並無積蓄,在國外無處可居,無逃亡之 可能,故請賜准被告交保,俾利處理家中事務,再安心入監 服刑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 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情形,或已 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 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 各款情形,而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 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 停止羈押。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謝賜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業據證 人張晉維、施佩琳、謝鎰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足認其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犯嫌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 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多達4 件,於定應執行刑後之罪刑 甚重,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 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是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裁 定羈押在案。是被告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 本院於101 年11月28日就本案行審理程序,並斟酌所有相關 卷證資料結果,認被告所涉上開重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 其上開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所提上開理由亦非法定 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 應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