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083號
PCDM,101,聲,5083,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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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年
度聲沒字第六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刀子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 第二四○五四號被告林正和恐嚇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刀子一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 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聲請書贅 載)、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許,在新北 市新莊區○○○路一九六巷二弄四號住處內,飲酒後因細故 與其妻林詹桂梅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持刀對林詹 桂梅揮舞,且以加害人生命之事向林詹桂梅為恫嚇,使林詹 桂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犯行,前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偵 字第二四○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一紙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刀子 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恐嚇罪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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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