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366號
PCDM,101,聲,3366,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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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
第3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9年度毒偵字第8662號被告鄭開懋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988公克)係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4 、5 、8 、10、11條規 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 ,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 1 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 0.501 公克,淨重0.199 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 0.198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1月19 日航藥鑑字第0997094 號毒品鑑定書1 件在卷可稽,自屬違 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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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