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946號
PCDM,101,簡,6946,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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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清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2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雷清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雷清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就上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自不詳時間起至101 年8 月24 日凌晨1 時許分許為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反覆密接提供 場所並聚眾賭博,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 刑法評價上,足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 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而被告所犯 上開3 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 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聲請人認被告所犯上開賭博罪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間, 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竟與人共同經營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 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否認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麻將1 副(40 顆 )、骰子 3 顆,係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所有,依共犯責任共同原 則,爰於被告之罪刑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 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2636號
被 告 雷清雲 女 38歲(民國62年12月14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1段291巷11弄
26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585之2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清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01年8月23日23時許起,由雷清雲提供其所承租位在 新北市○○區○○路585之2號4樓房屋,作為公眾得出入、 聚眾賭博之場所,而由「阿忠」負責現場主持、抽頭、清注 並提供麻將、骰子等賭具,以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賭博。其賭 博方式係由賭客輪流作莊,每家發2張牌,由賭客與莊家比 較麻將點數大小論輸贏,賭客每次下注賭資新臺幣(下同) 500元至數千元不等,「阿忠」每1萬元賭資可抽頭200元, 雷清雲則每日可向「阿忠」領取5,000元之租金,2人以此方 式牟利。適於101年8月24日凌晨1時許,雷清雲與賭客徐一 恩、黃美芳、林明賢、陳平和李王月琴周春雲丁義誠陳永春丁阿波詹德岩吳文德林正男張東賢、林



秀英、江吉利劉文瑞謝承祐李法德褚呈晏曾秋祝 等人在上址賭博財物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1副(40 顆)、骰子3顆、賭資1萬1,400元(賭客及賭資部分,另由 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雷清雲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上址房屋是 伊承租作為伊先生及伊朋友喝酒、聊天的場所,扣案之麻將 則是之前玩衛生麻將留下來的,警方到場時,沒有人在玩麻 將,扣案的錢,是從伊皮包拿出來的,跟賭博沒有關係云云 ,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 現場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警員王坤堂 職務報告各1份及照片6張在卷可稽,此外,復有麻將1副( 40顆)、骰子3顆扣案可證。且經勘驗警詢錄音帶之結果, 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製作過程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詢問,並無 以不正方法取供之事實,顯可信被告係出於自由意識陳述, 此有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顯 見被告事後於偵查中翻異前詞,實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 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間, 就刑法第268條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嫌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處斷。被告所犯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至扣案之物,請依刑法第266條 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檢察官 魏 子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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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