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844號
PCDM,101,簡,6844,2012112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美鑾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8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氏美鑾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犯 罪事實欄第11行「‧‧‧范曉萍及林美華等6 人‧‧‧」應 更正為「‧‧‧范曉萍等6 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阮氏美鑾之智識程度、牟利動機、目的、手段、 其行為對於社會善良風俗所造成之負面影響,及被告素行尚 佳,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4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