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57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亮旭本件被告蔡亮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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