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575號
PCDM,101,易,2575,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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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顯庭



本件被告陳顯庭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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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