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64
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詩翰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壹支(不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
事 實
一、黃詩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3 月 間某日起至100 年5 月間某日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提供提供「天下運動」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ag. ts9988.net)之帳號「uk6173」、密碼「aaa123」予黃詩翰 使用,提供上開「天下運動」簽賭網站作為賭博場所,黃詩 翰因而取得為他人(即其下線)開立帳號之權限,在其位於 新北市○○區○○街58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 上開「天下運動」簽賭網站加以管理,並以「天下運動」網 站名義對外聚集蕭智文及其他不特定人成為會員,會員再依 據黃詩翰提供之帳號、密碼,利用電腦設備網際網路連結至 上開網站,在黃詩翰帳號之權限內下注,簽賭標的係以美國 職業棒球、世界盃足球賽之比賽結果與之對賭,而提供線上 賭博虛擬公共場所並聚眾賭博;如賭客贏錢或輸錢,黃詩翰 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依照一定成數而分擔應給 付予賭客贏得之彩金或分得賭金;又黃詩翰招攬賭客簽注, 可自前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抽取一定成數之佣 金,如黃詩翰贏錢,均會退佣與賭客,以招攬賭客向其下注 ;黃詩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即以前揭方式,共 同聚集會員即賭客在「天下運動」簽賭網站上賭博財物以營 利。嗣因警方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100 年度毒他字第7660號拘票至黃詩翰位於新北市○○區○○街 58號實施附帶搜索而查獲,扣得黃詩翰持有供本件犯行之內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之行動電話1 具, 始悉上情。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復為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第2 項所明定。查本案所引用被告黃詩翰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 被告與檢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該等審判外 陳述(包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相關供述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 認為適當,依前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皆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黃詩翰固坦認有賭博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 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伊是賭客,沒有共同經 營賭場營利之意圖,不認識證人蕭智文,也不知道證人蕭智 文的球版是向誰拿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有後端管理者權限,都是跟賭客直接 對賭,依會開放帳號密碼給賭客,賭客就會上網站直接下注 ,簽賭,賭法為以美國職棒比賽的輸贏,及賭盤所定讓分為 依據,如下球隊贏球分數與賭客下注符合,即可贏得彩金, 賠率是1 比1 ,伊沒有抽佣金,所以賭客下注多少金額,彩 金即為下注金額的1倍 ,如賭客沒有押中,則下注金額歸伊 所有,網路簽賭是直接與賭客對賭,伊與賭客間之輸贏,賭 資都是現金交付,從100 年6 月份就沒有經營了等語甚明(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8647 號卷第31 頁反面),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蒐證照 片11張在卷可參(見同上偵卷第63、64至66頁)。㈡、又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之行動電話1 具,該門號登記名義人為賴思瑋,由被告所持用;及內含門 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之行動電話1 具,該門號登記名 義人為其母,由證人吳信甫持用等事實,經被告、證人吳信 甫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同上偵卷第30頁反面、第12頁), 又觀諸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 證人吳信甫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間通訊監察譯文 可知,被告與證人吳信甫間有提及「成數」「板子」、「一 塊5 萬元」、「會員」、「一個腳」、「先不要接」、「先 開給我」、「水錢」、「兩萬還三萬的」、「卡到帳」、「 帳戶」、「贏三萬」、「我給你3 千4 的水錢」、「帳號我
傳給他了,你再進去看看」、「那成數多少」、「我調好了 ,95阿」、「TS9988.net帳uk6173密碼aaa123」、「你球板 佔8 成,你差我一個8 萬」、「人家跟你說折數,你來跟我 說折數,那你8 萬不用還我,自己人拉,你去台北縣市,問 只要有人做球..」、「你說球板我們佔8 成,結果後面球腳 下去了」、「從頭到尾我下都輸,你都賺,你賺我都沒賺」 、「球帳1 件歸1 件」、「我這球帳都不用聽你這些話」、 「開板」、「關掉」、「你自己算那一塊輸幾百」、「我去 關這塊板」、「你說要補給上組的,我也都補給你阿」、「 你說要送0.5 還是1 成給人家」、「1 成,球板只拿9 成而 已」、「你自己不會放你下面那些,換我輸贏,讓抽1 、2 成這樣」、「我自己的板已經給人家佔了,我何必再讓出來 給人家佔,而且這個腳是我自己去經營的」等語甚明(見同 上偵卷第108 至112 頁),足見被告與證人吳信甫間,確於 99年12月間就管理簽賭網站之管理、網站帳號、密碼、所佔 成數、佣金(即「水錢」)、賭博輸贏之彩金或賭金金額、 上下線間如何拆帳等事宜有密切之聯繫討論,此亦有證人吳 信甫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1 份在卷可 參(見同上偵卷第112 頁反面至第120 頁),復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附卷可稽,且有被告持用之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枚之行動電話1 具扣案可佐;是以,被告於警詢 時坦認其確有經營網路賭博網站,並提供賭客帳號、密碼, 並與賭客以美國職棒等運動賽事為賭博標的而直接對賭,並 以現金交付賭資及彩金以營利等事實,堪信為真。其嗣後翻 異其詞,辯稱未經營簽賭網站聚眾賭博以營利云云,顯係事 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㈢、又證人蕭智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就是伊的組頭,住在新北 市○○區○○街一帶,他跟吳信甫很好,伊就是在99年10月 24日被吳信甫押走前半年,向被告下注,賭的是美國職棒、 足球等賽事,剛好那時有世足賽,他開一個天下賭博網站, 給我帳號跟密碼,被告水錢都退伊,因為被告有佔成數,被 告是伊的上線,伊和友人的輸贏,被告可以抽,伊和友人贏 錢,被告要付錢,如果伊和友人輸錢,被告可以向上面的人 收錢,但不知道被告佔幾成,伊也有放給下線玩,伊自己佔 兩成,剩下八成是被告,下注的帳號及密碼忘記了等語明確 (見同上偵卷第140 頁),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9年中旬 ,有透過運動賭博網站下注關於美國職棒或世足賽等賽事, 是透過朋友認識被告,得知被告有放球板,放球板的意思就 是電腦版,給你網路帳號、密碼,就可以下注了,就伊所知
,被告會佔成數,例如伊輸1 千元,被告就贏1 千元,如果 伊贏錢,被告跟上家也會拆帳,將伊贏錢的賭金給伊,至於 被告跟他的上家怎麼算,伊不清楚,伊加入天下賭博網後, 也有吸收自己的下線,就是被告給伊帳號,伊與同事一起在 伊的家裡或同事家玩,被告放球板給伊時,沒有向伊收取入 會費,只是伊有輸贏時,被告都會收錢或給錢;伊放給下線 玩,就是伊跟同事一起玩,比如說伊的球版輸了1 千元,伊 只要給上線即被告8 百元,所以伊的同事只要給伊8 百元, 伊再拿給被告,伊在被告的球板上輸贏約幾萬元,總結是輸 ,伊簽賭的時間是99年3 月起至同年5 、6 月,不知道被告 何時開始經營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28至29頁反面),互核 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與證人蕭智文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大致相符,且證人蕭智文前揭證述均經具結在卷,應無甘冒 偽證罪責而為虛偽陳述之理,況證人蕭智文前揭證詞尚有使 本身受刑事追訴、處罰之虞,竟仍為前後一致之陳述,因之 認定證人蕭智文之證詞,應屬真實可信。據此,被告確於99 年3 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5 月間某時止,提供網站之帳號、 密碼予賭客,提供賭客直接下注對賭,賭注標的即為美國職 業棒球、世界盃足球賽之比賽結果,而有主持網路簽賭站、 具有後端管理者權限,與賭客間之輸贏,均以現金直接為之 ;如賭客贏錢或輸錢,被告與其上線即提供前開網站之帳號 、密碼予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依照一定成 數而分擔應給付予賭客贏得之彩金或分得賭金;又被告招攬 賭客簽注,可自前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抽取一 定成數之佣金,如被告贏錢,均會退佣與賭客,以招攬賭客 向其下注等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辯稱其僅是賭客,不認識 證人蕭智文,亦未放球板或提供網站帳號、密碼給證人蕭智 文,未經營賭博以營利云云,諉無可採。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 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 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 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 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 第108 號判決、94年度臺非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而不特定之公眾均得透過網際網路至上開 樂博網站賭博財物,應認上開網站網址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提供「天下運動」簽 賭網站之帳號、密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 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為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自99年3 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5 月間某日止,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與人對賭財物, 其主觀上係基於意圖營利、賭博所為之多次行為,客觀上具 有時間緊密、連續性質,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 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 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為包括一罪,均應僅成立一罪。 而被告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3 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 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1 行為, 其1 行為觸犯上述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參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尚稱良好,透過網際網路 供人賭博財物而牟利,其時間長達1 年許,助長投機之歪風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參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及其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扣案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之行動電話 1 具,核為供被告使用經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該行動電話 門號之SIM 卡1 枚,非被告所有之物,該行動電話則為被告 所有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同上偵卷第30 頁反面),是以,前揭行動電話1 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前揭門號之SIM 卡1 枚爰不併予 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為證人吳信甫另涉 他案罪嫌之證物,核非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 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林士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
│ │ │
├──┼───────────────────────┤
│1 │愷他命1包 │
├──┼───────────────────────┤
│2 │愷他命殘渣袋1包 │
├──┼───────────────────────┤
│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儲金簿3本 │
├──┼───────────────────────┤
│4 │欠款人李清瑞簽立本票2張 │
├──┼───────────────────────┤
│5 │一粒眠製作程式1張 │
├──┼───────────────────────┤
│6 │客戶結帳明細7張 │
├──┼───────────────────────┤
│7 │網路天下賭博網站後端管理截錄畫面6 張 │
├──┼───────────────────────┤
│8 │電腦截錄名單1張 │
├──┼───────────────────────┤
│9 │玄靈一家會員身分證影本13 張 │
├──┼───────────────────────┤
│10 │主持簽賭網站電腦主機1 組(含螢幕、鍵盤、滑鼠)│
└──┴───────────────────────┘
附表二:
┌─┬─────┬─────┬──────┬────────────────┐
│編│日期時間 │監察:A 姓│對方:B 姓名│談話內容譯文 │
│號│ │名及號碼 │及號碼 │ │
├─┼─────┼─────┼──────┼────────────────┤
│1 │99年12月16│0000000000│0000000000 │B :那一天那個,為甚麼我要6萬2?│
│ │日19時29分│吳信甫 │黃詩翰 │A :全部加起來。 │
│ │(見板橋地│ │ │B :怎麼那麼貴? │
│ │檢署100 年│ │ │A :他那邊就多少了,他那邊傳撥加│
│ │度偵字第18│ │ │ 房間就2 萬8 了。再加上我這邊│
│ │647 號偵卷│ │ │ 的。 │
│ │第111頁) │ │ │B :你要給多少? │
│ │ │ │ │A :我幹嘛要再給你。 │
│ │ │ │ │B :你都不用給我錢。 │
│ │ │ │ │A :你是說那一天還是怎樣? │
│ │ │ │ │B :沒有啊,原本你不是就要給我錢│
│ │ │ │ │ 了。 │
│ │ │ │ │A :原本那7 萬,後來人家說要明年│
│ │ │ │ │ 了,明年開始5000、1 萬這樣還│
│ │ │ │ │ 。 │
│ │ │ │ │B :不是說10號。 │
│ │ │ │ │A :明年的10號,1 月10號阿。到時│
│ │ │ │ │ 候票開過來,我拿給你看,我先│
│ │ │ │ │ 跟你講,人家要拿一半,我還給│
│ │ │ │ │ 你也是還一半,我先跟你說。 │
│ │ │ │ │B :甚麼你還我一半,我要昏倒了,│
│ │ │ │ │ 我說給你聽,你先去問看看,你│
│ │ │ │ │ 說這樣說的過說不過,你對我說│
│ │ │ │ │ 這種話。 │
│ │ │ │ │A :共事,錢都一起賺。 │
│ │ │ │ │B :甚麼共事?你問看看這種話說出│
│ │ │ │ │ 來適不適當。 │
│ │ │ │ │A :那我都還給你沒關係,我慢慢還│
│ │ │ │ │ 給你。 │
│ │ │ │ │B :不是啦,你問看看,我讓你欠那│
│ │ │ │ │ 麼久了,你到這個時間點跟我說│
│ │ │ │ │ 這樣的話對嗎?你聽的懂意思嗎│
│ │ │ │ │ ?不管親不親,你聽懂嗎? │
│ │ │ │ │A :原本就是,我們一起做,我報給│
│ │ │ │ │ 你都賺,我去你那邊都輪。 │
│ │ │ │ │B :你不能這樣算啊,今天你如果嬴│
│ │ │ │ │ 呢?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換一│
│ │ │ │ │ 個角度,你會怎樣想。 │
│ │ │ │ │A :有拿到我會跟你說,沒拿到我也│
│ │ │ │ │ 會說沒有。假如我明明拿到,我│
│ │ │ │ │ 還跟你說沒有,那就是我不對。│
│ │ │ │ │B :你跟別人的關係,你來跟我說這│
│ │ │ │ │ 些成數。 │
│ │ │ │ │A :我是這樣覺得。 │
│ │ │ │ │B :你去問一個結果出來,你這筆不│
│ │ │ │ │ 用,3 、4 萬不用,你連8 萬都│
│ │ │ │ │ 不用還我了,這筆帳當沒有,你│
│ │ │ │ │ 球版佔8 成,你差我一個8 萬,│
│ │ │ │ │ 你跟別人請教,人家要是覺得這│
│ │ │ │ │ 是適當的,人家跟你說折數,你│
│ │ │ │ │ 來跟我說折數,那你8 萬不用還│
│ │ │ │ │ 我 ,自己人啦,你去臺北縣市 │
│ │ │ │ │ ,問只要有人做球,不管是誰,│
│ │ │ │ │ 他如果說這樣是適當的,你叫他│
│ │ │ │ │ 打電話給我,你這筆錢8 萬不用│
│ │ │ │ │ 還。看你要問女人他們?還是阿│
│ │ │ │ │ 華他們都可以,問比較大組的,│
│ │ │ │ │ 還是問建福他們,問看看這樣適│
│ │ │ │ │ 不適當。 │
│ │ │ │ │A :人家本來是不還的。 │
│ │ │ │ │B :要還不還是1 對1 的東西。這是│
│ │ │ │ │ 因為我們的關係,我才跟你去要│
│ │ │ │ │ 這筆錢的,我的意思是說,今天│
│ │ │ │ │ 不要說1 對1 ,要混在一起也沒│
│ │ │ │ │ 關係,不管你打給誰都可以,你│
│ │ │ │ │ 問他這個問題,你說球版我們佔│
│ │ │ │ │ 8 成,結果後面球腳下去了。 │
│ │ │ │ │A :我問你一個,這樣才會簡單,從│
│ │ │ │ │ 頭到尾我下都輸,你都賺,你賺│
│ │ │ │ │ 我都沒賺,現在人家這樣,我們│
│ │ │ │ │ 以前都這樣做,我都跟你一起,│
│ │ │ │ │ 都是我去要,錢我也是跟一半。│
│ │ │ │ │B :球帳一件歸一件,我要是因為這│
│ │ │ │ │ 8 萬塊跟你計較,我早就跟你計│
│ │ │ │ │ 較了,我說事實就這樣。 │
│ │ │ │ │A :人家開出來,那邊去要的人要求│
│ │ │ │ │ 說要拿一半,先說要求拿一半,│
│ │ │ │ │ 不然可以不要叫他處理,那些人│
│ │ │ │ │ 我也可以帶你去。 │
│ │ │ │ │B :帶我去有甚麼用?我這球帳都不│
│ │ │ │ │ 用聽你這些話。 │
│ │ │ │ │A :錢我拿,我不還,那是我不對。│
│ │ │ │ │B :你錢還不還那是其次,我現在意│
│ │ │ │ │ 思是大家觀念要正確。 │
│ │ │ │ │A :我跟你說那些我覺得OK。 │
│ │ │ │ │B :我跟你說你做甚麼事情倫理要顧│
│ │ │ │ │ ,換成今天是你跟人家開這塊版│
│ │ │ │ │ 來,這個情形變成我的身上我會│
│ │ │ │ │ 怎樣想。 │
│ │ │ │ │A :好啊,那我再請教你一個問題,│
│ │ │ │ │ 後來我輸你那邊6 、7 萬,我說│
│ │ │ │ │ 要欠,你把我關掉,這樣怎麼說│
│ │ │ │ │ 。 │
│ │ │ │ │B :那塊版是我關的嗎? │
│ │ │ │ │A :我怎麼知道是不是你關的。 │
│ │ │ │ │B :你自己算那一塊輸幾百,那是我│
│ │ │ │ │ 關的嗎?那塊版如果是我可以控│
│ │ │ │ │ 制,我去關這塊版,那是我的錯│
│ │ │ │ │ ,當時我有跟你說,那一塊是全│
│ │ │ │ │ 球的,我佔別人的。 │
│ │ │ │ │A :我很坦白跟你說,今天遇到情形│
│ │ │ │ │ 跟你商量,這樣也不行。這樣不│
│ │ │ │ │ 行的話,我I 月10號帶你去我朋│
│ │ │ │ │ 友那裡,錢都你拿就好了。 │
│ │ │ │ │B :不用,不然你現在約一下你朋友│
│ │ │ │ │ ,你當場說這個情形給你朋友聽│
│ │ │ │ │ ,你朋友說你這樣處理的情形對│
│ │ │ │ │ ,這樣錢都給你們倆個分,這樣│
│ │ │ │ │ 總是OK吧。 │
│ │ │ │ │A :這樣不不用了,1 月10號你自己│
│ │ │ │ │ 去講,錢都你自己拿就好了。 │
│ │ │ │ │B :我幹嘛對他,我跟他不認識,我│
│ │ │ │ │ 幹嘛對他。 │
│ │ │ │ │A :反正你要拿都拿去,我又沒關係│
│ │ │ │ │ 。那我討這個是討心酸的,我付│
│ │ │ │ │ 出那麼多,共事的這樣,說真的│
│ │ │ │ │ 我自己都不會不平衡,我跟你要│
│ │ │ │ │ 版,甚麼輸贏我都跟你平分,今│
│ │ │ │ │ 天遇到這個情形,人真的跑掉了│
│ │ │ │ │ ,好不容易我又委託別人,去拜│
│ │ │ │ │ 託人家,人家說好,現再人家就│
│ │ │ │ │ 要要跟我拿一半,他說不然他也│
│ │ │ │ │ 可以不要幫我們要,叫那麼多組│
│ │ │ │ │ 人去要,都要不到,他們去處理│
│ │ │ │ │ ,現在人家願意還了,就是一個│
│ │ │ │ │ 月5000、1 萬這樣還,看他的經│
│ │ │ │ │ 濟慢慢還,然後他要求要拿一半│
│ │ │ │ │ ,然後我跟你講說我跟你一人一│
│ │ │ │ │ 半,這樣不行,我這樣說不行,│
│ │ │ │ │ 你乾脆就整筆都拿去,我根本就│
│ │ │ │ │ 不用背這個責任,我根本不用每│
│ │ │ │ │ 個月幫你拿這5000、1 萬,有時│
│ │ │ │ │ 候我們共事,我們從小在一起,│
│ │ │ │ │ 我都把你當作自己人,我難道會│
│ │ │ │ │ 去佔你便宜,我們一半一起輸贏│
│ │ │ │ │ ,版上我佔8 成沒錯,我拿到也│
│ │ │ │ │ 都是拿給你,難道我也亂來嗎?│
│ │ │ │ │ 有的錢那時候都先籌給你,那時│
│ │ │ │ │ 候也不只差這8 萬元,那時候不│
│ │ │ │ │ 是差10幾,那都是我拿給你的。│
│ │ │ │ │B :這本來就是你早該給我的東西。│
│ │ │ │ │ 球版佔8 成,然後整筆欠著,不│
│ │ │ │ │ 可能吧。 │
│ │ │ │ │A :對啊,你說要補給上組的,我也│
│ │ │ │ │ 都補給你啊,難道我沒補給你。│
│ │ │ │ │ 你說要送0.5還是1成給人家。 │
│ │ │ │ │B :1 成,球版只拿9 成而已。時間│
│ │ │ │ │ 過那麼久,我實在沒辦法的時候│
│ │ │ │ │ ,我有一直跟你們要,說錢怎樣│
│ │ │ │ │ 嗎?你們也說沒錢,我也趕快想│
│ │ │ │ │ 辦法跟別人借,我有跟你們抱怨│
│ │ │ │ │ 過錢怎麼弄那麼九? │
│ │ │ │ │A :你自己不會換個角度想看看,你│
│ │ │ │ │ 明知道我不好,你自己不會放你│
│ │ │ │ │ 下面那些,換我輸贏,讓抽1、2│
│ │ │ │ │ 成這樣。 │
│ │ │ │ │B :你們都這樣想,我付出的東西你│
│ │ │ │ │ 們都不用想,我在欠錢,你們有│
│ │ │ │ │ 想過這一張票幫我換,還是怎樣│
│ │ │ │ │ 的,你們怎麼不這樣想。 │
│ │ │ │ │A :你有幫過我,我也有幫過你,你│
│ │ │ │ │ 要這樣計較永遠計較不完。今天│
│ │ │ │ │ 的情形是,我也坦白說,我可以│
│ │ │ │ │ 帶你去我委託的那個人,看人家│
│ │ │ │ │ 是不是這樣還,人家是不是要拿│
│ │ │ │ │ 一半的錢去,到時候匯到那個戶│
│ │ │ │ │ 頭,人家拿多少去,到時候可以│
│ │ │ │ │ 當場看,我跟你要求說不要讓我│
│ │ │ │ │ 損失這麼多,我們一人一半,我│
│ │ │ │ │ 還你一半這樣。 │
│ │ │ │ │B :我跟你說,這個問題你要自己去│
│ │ │ │ │ 承擔,我都不曾跟你逼過錢。 │
│ │ │ │ │A :我跟你說這個情形不行,說真的│
│ │ │ │ │ 那就不要委託,就乾脆整筆放著│
│ │ │ │ │ 就好。 │
│ │ │ │ │B :放著你要自己想辦法去要。要不│
│ │ │ │ │ 回來你也要跟我面對這8 萬。你│
│ │ │ │ │ 對別人也是這樣啊。你跟我用這│
│ │ │ │ │ 種過程,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對。│
│ │ │ │ │A :我只是這樣跟你講你可不可以接│
│ │ │ │ │ 受,你不能接受,他還5000、1 │
│ │ │ │ │ 萬就都拿給你就好了。 │
│ │ │ │ │B :不是啊,原本就是要這樣用的啊│
│ │ │ │ │ 。那青仔佔我的就贏去吃。 │
│ │ │ │ │A :他是跟我說看人的。也只有青仔│
│ │ │ │ │ 贏,其他人有贏過嗎?我當初也│
│ │ │ │ │ 是拿錢投資你,我有贏到嗎? │
│ │ │ │ │B :當初那一塊是我的嗎?當初我也│
│ │ │ │ │ 跟你說,難道我沒說嗎? │
│ │ │ │ │A :你怎麼不剖自己的給我? │
│ │ │ │ │B :我自己的版已經給人家佔了,我│
│ │ │ │ │ 何必再讓出來給人家佔,而且這│
│ │ │ │ │ 個腳是我自己去經營的,說實在│
│ │ │ │ │ 的。大家幫忙也只是一個程度而│
│ │ │ │ │ 已,我那時候難道很好嗎,我外│
│ │ │ │ │ 面也是有欠人家,我外面欠的難│
│ │ │ │ │ 道你們不知道嗎?我外面欠人家│
│ │ │ │ │ 那麼多你們難道不知道嗎?那難│
│ │ │ │ │ 道不是事實嗎? │
│ │ │ │ │A :反正這樣1月10號再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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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12月23│同上 │同上 │A :喂。 │
│ │日20時43分│ │ │B :怎樣? │
│ │(見同上偵│ │ │A :你可以開不佔成數的版子嗎? │
│ │查卷第108 │ │ │B :怎樣說不佔成數的版子? │
│ │頁) │ │ │A :要拿給人家下的。 │
│ │ │ │ │B :很準喔? │
│ │ │ │ │A :還不知道阿,要5 萬的。 │
│ │ │ │ │B :1 塊5萬元的,會員喔? │
│ │ │ │ │A :對阿,會員。先不要佔成,先觀│
│ │ │ │ │ 察一下。 │
│ │ │ │ │B :怎麼說? │
│ │ │ │ │A :看你辣,一個朋友辣,也不知道│
│ │ │ │ │ 下的準不準? │
│ │ │ │ │B :他下的很準喔? │
│ │ │ │ │A :就是不知道阿,到時你再看單子│
│ │ │ │ │ 阿,看你要不要接? │
│ │ │ │ │B :不然你跟他說到時開給他阿。 │
│ │ │ │ │A :賀阿。 │
│ │ │ │ │B :你看你總共要幾塊板子,我一次│
│ │ │ │ │ 發給你。 │
│ │ │ │ │A :賀阿,但是我那裡只有一個腳而│
│ │ │ │ │ 已。 │
│ │ │ │ │B :沒關係阿,那個有在那個阿,沒│
│ │ │ │ │ 差阿,你懂嗎? │
│ │ │ │ │A :這一個5 萬的我先不要接喔,這│
│ │ │ │ │ 個5 萬你先開給我好了。 │
│ │ │ │ │B :我知道,我會分開,那水錢勒?│
│ │ │ │ │A :水錢就另外退給我就好了。 │
│ │ │ │ │B :OK。我到時開給你,你看要限制│
│ │ │ │ │ 2 萬還3 萬的,這樣才不會卡到│
│ │ │ │ │ 帳。 │
│ │ │ │ │A :賀阿,3 萬好了。 │
│ │ │ │ │B :賀。 │
│ │ │ │ │A :那他要是贏3 萬你就要給他。 │
│ │ │ │ │B :你叫他帳戶給我。 │
│ │ │ │ │A :什麼? │
│ │ │ │ │B :銀行的帳戶阿,我叫框仔(譯音│
│ │ │ │ │ )跟他約定阿。 │
│ │ │ │ │A :反正你先發給我,我再跟他說辣│
│ │ │ │ │ 。 │
│ │ │ │ │B :賀,我晚一點打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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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12月23│同上 │同上 │B :Ts9988.net帳uk6173密碼aaa123│
│ │日21時11分│ │ │ │
│ │(見同上偵│ │ │ │
│ │查卷第110 │ │ │ │
│ │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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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12月26│同上 │同上 │A :喂。 │
│ │日20時06分│ │ │B :我給你3千4的水錢。 │
│ │(見同上偵│ │ │A :他贏喔? │
│ │查卷第109 │ │ │B :恩,帳號我傳給他了,你在進去│
│ │頁) │ │ │ 看看。 │
│ │ │ │ │A :賀阿,那你在哪? │
│ │ │ │ │B :在家阿。 │
│ │ │ │ │A :那成數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