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5217號
PCDM,101,交簡,5217,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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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5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月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
零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月惠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應補充「鄭月 惠於肇事後留待現場,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僅 知悉犯罪事實,尚不知犯罪人為何人前,向前來處理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警員李宗軒坦承肇事」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月惠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又本件車禍事故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 料未報明肇事人資料,處理員警前往現場時,被告在場並當 場承認為肇事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符合自首 之要件,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駕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 ,竟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車而肇事,使被害人廖嘉雄受 傷,行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過失之程度、被害人廖嘉雄 之傷勢,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 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4798號
被 告 鄭月惠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36號
居桃園縣八德市南橋巷16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月惠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上午9時40分許,駕騎車號3U-05 09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永明街方向行駛, 行經鶯桃路101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有廖珮琳駕駛車號8552-TU號自小客 車,在其前方同向等讓正在停靠路旁之公車,鄭月惠因反應 不及,從後追撞廖珮琳之車輛,致該車乘客即廖珮琳之父廖 嘉雄受有頭部外傷之傷害。
二、案經廖嘉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鄭月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駕駛車輛疏失致肇車│
│ │之供述 │禍之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人廖嘉雄及證人│全部犯罪事實。 │
│ │廖珮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 │
│ │結證述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當事人雙方於上開時、地│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發生車禍,並致告訴人受│
│ │現場照片、行天宮醫療志業│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 │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出│ │




│ │具之診斷證明書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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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