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29號
CHDV,101,除,329,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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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吳仁村
聲 請 人 施素珠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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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9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明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001~78-NE-000005 │ │5 │10000 │吳仁村
│ │ │ │ │ │ │持有 │
├──┼───────────────┼──────────────┼────┼───┼────┼───┤
│002 │明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 │ │1 │4900 │吳仁村
│ │ │ │ │ │ │持有 │
├──┼───────────────┼──────────────┼────┼───┼────┼───┤
│003 │明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4 │ │1 │5000 │吳明潘
│ │ │ │ │ │ │持有 │
├──┼───────────────┼──────────────┼────┼───┼────┼───┤
│004 │明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5 │ │1 │1 │施素珠
│ │ │ │ │ │ │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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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