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黄周阿麗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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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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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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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一興實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100年4月25日 │75,000元 │0000000 │ │
│ │公司王李秀麗 │行和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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