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原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 告 臺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
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理 由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
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為遠泰投資有限公司,然該公司於民國101年度之董 事職權,已由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暫時禁止行使, 此有上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自應補正前揭被告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駁回起訴。爰依首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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