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46號
CHDV,101,訴,646,201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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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張 志 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慶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萬3,887元,應徵裁判費
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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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