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85號
CHDV,101,補,485,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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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許蕭城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筠喬即洪筱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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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