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73號
CHDV,101,補,473,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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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鑫皮革有限公司等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9,13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8,812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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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鑫皮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