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陽開發有限公司等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陽開發有限公司、蔡君儀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8,5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7,126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