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341號
CHDV,101,婚,341,201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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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41號
原   告 鐘文章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1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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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