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845號
CHDV,101,司繼,845,201211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關 係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陳俊宏(民國63年8月29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4段242號3樓)為被繼承人張黃位(民國18年1月2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588號)之遺產管理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又按先順序繼承 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黃位於民國(下同 )101年2月7日亡故,其第1順位至第3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並獲法院准予備查或已亡故,致無人繼承,為確保聲請人 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相關繼承人戶籍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 無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96、383、3 93、433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明確,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 實。
四、次查,聲請人推薦由陳俊宏地政士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並提出其開業執照、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苗栗地方法院10 0年度財管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司 財管第2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等影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地 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 關係,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 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陳俊宏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應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