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61號
CHDV,101,司票,561,2012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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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平
相 對 人 張明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員東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員集路」。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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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