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26號
CHDV,101,司拍,126,2012110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清水
非訟代理人 鐘菁菁
相 對 人 陳鈺惠
相 對 人 陳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鈺惠之前手陳永順及相對人陳正德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5年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係自94年12月29日至124年12月28日止,以擔保渠 等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陳 正德邀陳永順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 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1月4 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僅履行 至100年11月4日止,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708,31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鈞院家事法庭函(以上均為影本)、繼承系統表、授信 約定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9月14日、同年10月4日發函通知 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陳正德於同年9月17日送達,相 對人陳鈺惠、債務人陳詹綢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債務人彭 陳鳳於同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 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溪州鄉 │復興 │ │1073 │建│00 │03 │88.14 │全部 │相對人陳鈺惠
│ │ │ │ │ │ │ │ │ │ │ │所有。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9 │彰化縣溪州鄉圳│彰化縣溪州鄉復│2層加強磚造住 │1層,83.50;2層,88.75│ │全部 │相對人陳正德所│
│ │ │南路1之1號 │興段1073地號 │家用樓房 │;合計172.25 │ │ │有。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