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葉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違約
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