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
債 權 人 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詠騰
上列債權人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張子宣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受款人為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子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