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
債 權 人 謝福成
上列債權人謝福成因與債務人仁丞國際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謝福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仁丞國際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志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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