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債 權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燈龍
上列債權人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聖光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聖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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