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578號
CHDV,101,司促,16578,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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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翃彰
段37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翃彰於民國97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
0元,約定自民國97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02年11月2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 1月20日止累計119,807
元正未給付,其中115,435元為本金;3,388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翃彰於民國100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20日止累計
262,795元正未給付,其中258,377元為本金;3,718元
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翃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05日止累計
123,347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33元為消費款;6,859
元為循環利息;3,9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翃彰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15435│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翃彰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9%│
│ │258377│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鄭翃彰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12533│ │1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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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