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6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葉淑女
債 務 人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華輝
債 務 人 黃華輝
債 務 人 蔡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陸仟柒佰柒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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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最後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 │ │到期日 │付息日 │ 起迄日 │計算標準│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號│ │ │ │ │ │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1│500,000 │500,000 │101.01.19 │101.10.24 │自101.10.25 │年 3.2% │ │
│ │ │ │101.10.19 │ │起至清償日止 │息 │ │
├─┼─────┼─────┼─────┼─────┼───────┼────┼─────────────────────┤
│ 2│750,000 │704,195 │101.05.04 │101.10.24 │自101.10.25 │年 3.7% │ │
│ │ │ │106.05.04 │ │起至清償日止 │息 │ │
├─┼─────┼─────┼─────┼─────┼───────┼────┼─────────────────────┤
│ 3│4,500,000 │4,500,000 │101.01.19 │101.10.24 │自101.10.25 │年 3.2% │ │
│ │ │ │101.10.19 │ │起至清償日止 │息 │ │
├─┼─────┼─────┼─────┼─────┼───────┼────┼─────────────────────┤
│ 4│2,50,000 │2,112,584 │101.05.04 │101.10.24 │自101.10.25 │年 3.7% │ │
│ │ │ │106.10.24 │ │起至清償日止 │息 │ │
├─┼─────┼─────┼─────┴─────┴───────┴────┴─────────────────────┤
│合│8,000,000 │7,816,77 │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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