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莊月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