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蘇錫勳
債 務 人 胡家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叁仟玖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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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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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餘 欠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約定利率10% 計收│份按約定利率20% │
│ │ │ │ │ │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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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53,939元 │101年6月12日 │1.72% │自101年7月13日起│自102年1月13日起│
│ │ │ │ │至102年1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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