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021號
CHDV,101,司促,16021,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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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吳憶茹
代 理 人 趙正東
債 務 人 許坤明

債 務 人 許晉嘉

債 務 人 許清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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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