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23號
債 權 人 陳信志
上列債權人陳信志因與債務人黃素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信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FF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
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素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