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679號
CHDV,101,司促,15679,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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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劉錫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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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