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393號
CHDV,101,司促,15393,201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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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9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債 務 人 郭秀美

債 務 人 蕭如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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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