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代 理 人 蘇品儒
債 務 人 劉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應付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部份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