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97號
CHDV,100,訴,697,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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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廖 保 宗
訴訟代理人 劉 榮 滄 律師
被   告①廖 保 拱
     ②廖 財 福
     ③連 義 卿
     ④連 炳 璋
     ⑤連 圳 維
     ⑥邱 瑞 鴻
     ⑦邱 申 未
     ⑧邱 甲 戌
     ⑨邱 瑞 東
     ⑩邱 瑞 銘
     ⑪孫 忠 瑲
     ⑫孫 世 澤
     ⑬詹 家 順
     ⑭許 新 竹
     ⑮程 日 盛
     ⑯程 胡 月
     ⑰程 日 和
兼上列16人
訴訟代理人⑱孫 世 芳
被   告⑲廖 昭 原
     ⑳廖 坤 山
     ㉑詹 坤 森
     ㉒詹 順 事
     ㉓廖 瑞 祥兼廖木.
     ㉔廖 家 賢
     ㉕廖 成 德
     ㉖詹 前 德
     ㉗詹 瑞 義
     ㉘詹 德 成
     ㉙詹陳春香
     ㉚鐘 順 來
     ㉛鐘  虎
     ㉜鐘 春 錫
兼上列15人
訴訟代理人㉝詹 瑞 雄
被   告㉞詹  全
     ㉟鐘 清 麟
     ㊱詹  蜂
     ㊲詹 琇 勝
     ㊳詹 景 發
     ㊴詹 崑 猛
     ㊵詹 榮 明
     ㊶詹  田
     ㊷鐘 國 長
     ㊸詹 保 安
     ㊹詹 炳 郎
     ㊺陳 春
     ㊻陳 春 達
     ㊼陳 金 寳
     ㊽陳 清 國
兼上列15人
訴訟代理人㊾鐘 國 安
被   告㊿陳 美 娟
     詹 緯 婷原名林.
     詹 士 毅
     詹 創 智
     程 日 進
     詹 崴 棋原名詹.
     詹 枝 明
     詹 錫 勳
     鐘洪信鑾
     鐘 國 在
     詹 銅 練
     詹 明 昌
     詹 志 清
     陳 有 璿
     陳 建 榮
兼上列15人
訴訟代理人陳 春 木
被   告陳 美 朱
     陳 澤 龍
     陳 龍 夫
     詹 登 森
     詹 資 東
     詹 增 廣
     林 明 銓
     洪 健 智
     洪劉春梅
     洪 嘉 星
     洪 玉 如
     洪 芯 汝
     洪 曉 穎
     洪 良 彥
     洪 斐 仔
     詹 洪 滿
     洪 月 連
     洪 湶 富
     洪 小 慧
     洪 燕 玲
     洪 啓 文
     洪 佳 惠
     洪 湘 芸
     曹洪芙蓉
     鄭洪秀玉
     藍 廷 文
     藍 廷 維
     藍 秀 茹
受 告知 人 林 健 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坵塊取得人「②廖福財」之記載,應更正為「②廖財福」;編號6 坵塊取得人⑪孫忠瑲⑫孫世澤、⑱孫世芳之權利範圍「各3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⑫孫世澤2分之1;⑪孫忠瑲、⑱孫世芳各4分之1」。
原告其餘更正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6坵塊之取得人姓名或 權利範圍,有部分誤寫,核屬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 以裁定更正之。
三、另前開判決附圖即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00 年10月14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內關於編號23坵塊分配人「陳春來」之記載, 雖為「陳春木」之誤寫。但原判決已於主文第㈡項第5 行載 明各坵塊取得人依附表二、三之記載為準,即就分得人及其



權利範圍並未引用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內容,自無錯 誤可言。原告聲請裁定更正該成果圖此部分記載,尚有未合 ,應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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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