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清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清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游清俊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 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 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卷附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受刑人游清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1 │違背安│有期徒刑│101年8月23│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交 │101年9月│臺灣│101年度交 │101年10 │彰化地檢│
│ │全駕駛│2月,如 │日 │1年度速偵 │彰化│簡字第1928│20日 │彰化│簡字第1928│月16日 │101年度 │
│ │致交通│易科罰金│ │字第1852號│地方│號 │ │地方│號 │ │執字第 │
│ │危險罪│,以新臺│ │ │法院│ │ │法院│ │ │4777號 │
│ │ │幣1千元 │ │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
│2 │違背安│有期徒刑│101年9月9 │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交 │101年9月│臺灣│101年度交 │101年10 │彰化地檢│
│ │全駕駛│4月,如 │日 │1年度速偵 │彰化│簡字第2008│28日 │彰化│簡字第2008│月23日 │101年度 │
│ │致交通│易科罰金│ │字第1944號│地方│號 │ │地方│號 │ │執字第 │
│ │危險罪│,以新臺│ │ │法院│ │ │法院│ │ │4890號 │
│ │ │幣1千元 │ │ │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
└─┴───┴────┴─────┴─────┴──┴─────┴────┴──┴─────┴────┴────┘